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及抚恤金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工作。
第二条 丧葬费标准
学校执行国家丧葬费标准规定,标准为6000元,包干使用。
第三条 抚恤金标准
学校对亡故教职工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发放抚恤金:
(一)亡故退休人员
亡故退休人员抚恤金=(每月基本退休费+1000+历次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养老金(退休费)之和)×20
(二)亡故离休人员
亡故离休人员抚恤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基本离休费+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40
(三)亡故在职人员
亡故在职人员抚恤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00)×20
第四条 其他费用
(一)经学校同意,除学校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学校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二)亡故人员家属、亲友办理丧事期间的住宿、伙食、往返路费等,不予报销。
第五条 办理流程
(一)法定继承人出具委托书,指定1名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1.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继承若有意见分歧,经办人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继承没有意见分歧,经办人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经直系亲属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同意,签字按手印;
3.提供相关直系亲属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由本人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用于办理提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字样,签字按手印;
4.委托书上需注明实际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姓名、卡号及联系电话。
(二)办理提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资料及手续。
1.亡故人员的火化证、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2.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委托书中指定的银行卡;
3.殡葬服务相关发票,原离退休人员经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在职人员经工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盐城师范学院关于丧葬费及抚恤金的若干规定》(盐师院〔2016〕124号)同时废止。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印发